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学校《中共井冈山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若干具体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井大党字〔2014〕3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做到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和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均应按项目(课题)批准的经费概算(预算)使用,如需调整预算,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变更表,审批同意后按照调整后的经费预算开支。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按下列标准提取学校科研管理费。
纵向项目经费一般按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由学校经费资助的项目不收取管理费);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费按《井冈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学校科研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计划提取手续并使用。管理费的40%用于科研处科研业务管理开支、10%用于计财处科研经费管理开支、50%用于教师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科研管理开支,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根据上述分配比例划分到相关学院(部、所、中心)。
第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按批准的科研经费概算表的项目和额度及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 科研经费应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与项目(课题)直接相关的各项研究开。项目管理部门有具体经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研经费中如有预算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在用于出国相关费用开支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流程报批,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购置手续。在按学校设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在项目(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八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报账审批程序按学校财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进行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在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经规定程序确认结项(题)的项目(课题),结项(题)后仍未用完的项目经费,根据《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按项目(课题)下达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撤项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如上述部门对撤项目没有后续处理意见,则由科研处对该项目结余经费相关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井大发〔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