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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2-21    作者:

井冈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学校技术转移转化能力,推动学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发布的关于高校技术转移转化的一系列文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24 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9〕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学校对外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中,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协议)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在学校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立项为横向项目进行管理的各类经费。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院(部、所、中心)二级管理,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和财务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并实施监督。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负责横向科研合同(协议)的签订,对横向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准确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学院(部、所、中心)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具体负责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审签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审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经费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预算;如合同(协议)未对经费预算进行约定,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自行制定经费预算。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管理费:是指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提取并用于对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由课题承担单位据实编制,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研究人员或聘请劳务人员的技术或劳务酬金。

(七)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八)校属无形资源及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学校校属无形资源时及知识产权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交纳的使用费用。

(九)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负责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如下:

1.学校组织的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2.教师个人申报的文科类横向项目,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不提取管理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按到账经费到账经费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到账经费到账经费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3.教师个人申报的理科类横向项目,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不提取管理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50万元以下(不含150万元)的,按到账经费到账经费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按到账经费到账经费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管理费的40%用于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业务管理开支、10%用于计财处经费管理开支、50%用于教师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技术转移转化管理开支,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根据上述分配比例划分到相关学院(部、所、中心)。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劳务费,合同(协议)约定了取酬方案的,按合同(协议)执行;合同(协议)未进行约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全部用于发放项目组劳务费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前,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十一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严格按学校采购制度进行采购。合同(协议)约定了设备所有权归外单位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协议)未约定设备所有权的,视为学校所有,由学校资产管理处验收并登记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资产后报账。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取得和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取得科研经费时必须到财务管理部门开具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具、购买、自制票据。报销费用时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三条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劳务费等支出严格控制现金发放,校内人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校外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明所在单位,领款人在领款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对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各项税费(税金及附加费)。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并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提出书面分配方案,经学院(部、所、中心)批准同意后,可以全部发放给项目组成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